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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1983年10月佳宁王国崩溃,与此同时,涉案的几位裕民财务高层人士相继辞去职位和离开了马来西亚。出入境纪录显示他们到了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专案小组需要取得国际刑警的协助,追查他们的下落,并要求他们匿藏的国家发出拘捕令。1985年12月初,英国警方向香港廉署通报,裕民财务的前主席已在他们的监视中。当时廉署执行处的副处长施道伟前往英国与新苏格兰场(伦敦警察厅)安排引渡程序;同时,贾乐施留驻英国,负责与当地警方合力追查裕民财务前董事的下落及协商在英国和香港两地同时采取联合拘捕行动,避免裕民与佳宁的涉案人士串供。双方原计划于1月9日展开行动,但英国情报显示裕民财务前主席可能已察觉被监视,正安排离开藏身地点,英国警方决定提前行动。香港方面由卢彬统筹,与驻英的贾乐施保持紧密联系;朱敏健指挥配合行动。 1985年12月6日晚上(伦敦时间),裕民财务的前主席及一名前董事在伦敦落网;于同一时间,即香港的1月7日清晨,廉署在港拘捕三人,包括陈松青及两名董事。部分涉案疑犯落网,专案小组总算是完成了任务的第一个重要环节;然而,他们将要面对更大的挑战。正如朱敏健所说,漫长的战争在1985年12月7日港英联合拘捕行动后才正式开始。 几名主要疑犯,各出其谋逃避审讯;专案小组费尽心机、锲而不舍地与之角力,务必将他们绳之以法。 震撼的港英联合行动惊动了仍然在逃的裕民财务前代理董事,要把他逮捕归案变得更困难。他藏匿于欧洲达两年之久,法国警方于1987年才成功将他逮捕。 将被捕疑犯从外地引渡回港,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和需时。专案小组必先与当地司法部门协商,依据当地的法例为基础,以同时符合两地的控罪作出起诉;期间被引渡者更有权向当地司法机构提出上诉,反对引渡。朱敏健解释说:“法国并没有与香港类似的防贿条例,因此法国法庭下令释放了他。至1990年,法国警方将他再度拘捕,我们改控以串谋诈骗和偷窃等罪名。”然而,他并没有就范。 他用了四年的时间上诉,反对引渡令。最初,虽然法国法庭已裁定他应该回港受审,但法国政府却否决了该项裁决,认为他不须回港。朱敏健说:“我们几经辛苦,在法国的律师协助之下,多次提出引渡申请,法国宪法法院最后裁定香港政府可以挑战法国政府拒绝引渡的决定,事件始露曙光。直至1994年2月,我们终于成功将他带回来。” 不过,接收疑犯也是一个叫人捏一把汗的经历。当日奉命前往法国接收裕民财务前代理董事的卢敬荣回忆道:“还记得那一个晚上,我正在家里吃饭,接到当时执行处处长卜国豪来电,他命我立即收拾行装,当夜即启程前往法国押解疑犯回来……”卢敬荣匆匆赶回办公室,从卜国豪手中接过一笔现金,作为应急之用。卢敬荣说:“原来另一位外籍调查员苏贤亦接到同一任务。他并非专案小组的成员,不过因为懂得法语,所以处长调派他来协助,方便与法国方面沟通。”他俩抵达巴黎机场,步出机舱、还未正式进入法国境即遇到第一个难题。“由于时间仓促,我来不及办理入境签证便已起程;当法国入境处人员查问我为什么不办妥签证时,我唯有表明身分并解释此行目的,幸好得到他们体谅,容许我补办落地签证。”“过了第一关,满以为可以立即从法国警方手中接收疑犯,随即回港。谁料他们根本还没有拘捕犯人! 法国警方将他们的行动列为高度机密,无论我们透过英国驻法大使馆或香港政府聘用的当地律师查询,都不得要领。” 进退两难的卢敬荣和苏贤有如热锅上的蚂蚁,奔走查探不遂,唯有耐心等候。三四天之后,卢敬荣和苏贤终于接到法国警方通知,他们依照指示到达机场接收疑犯。“双方签妥引渡文件,法国警方把裕民财务前代理董事交给我们后便撤退了。但我们在香港境外没有执法权,不能为疑犯扣上手铐,为防止他反抗或逃走,我们必须提起精神,高度戒备。” 比前代理董事更懂得钻法律空子的还有受过专业训练、拥有律师资格的另一名核心人物——裕民财务前主席。被捕后他即寻求各项途径反对引渡,包括向香港和英国各级法院、枢密院、欧洲人权组织等提出上诉或申请司法覆核,并先后十次要求英国法庭颁发人身保护令,反对有关当局把他引渡返港。裕民财务前主席利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千方百计对抗引渡,回避返港接受审讯;却反而为自己带来牢狱之苦。 自1985年被捕至1992年底第十次申请人身保护令被拒的整整七年来,英国法庭坚决拒绝让他保释,一直将他囚于监狱,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未有接受审讯和裁决而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疑犯。他竭尽全力试图逃罪,在第十次人身保护令被拒即告全盘失败。第二天,即1992年12月16日,被迅速解返香港,随即被拘留于廉署扣留中心,等候出庭应讯。 叫专案小组稍为舒一口气的是与裕民财务前主席同时在英国落网的前董事,他采取比较合作的态度。在英国的引渡聆讯中,他自愿返港接受审讯并承认控罪。 1986 年底在廉署人员的押解下回到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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