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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过客心态的结局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中华民国”早已被中国人民革命推翻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但是它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是以一种扭曲的状态延续了下来。1949年退据台湾的国民党政府残余势力在美国的扶持下,仍然冠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继续维持着一整套的统治架构。在国际上,从1949年到1971年以前的20多年间,台湾当局和60多个国家建立有正式“外交关系”,占全世界国家总数蒋介石在思考国民党的在台统治与未来的近一半,并作为中国政府的代表占据着联合国的席位。 国民党当局自认为国民党及“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的统治“法统”,是继承了辛亥革命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及其尔后的广东和武汉政府,是根据所谓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及其附属条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等依法治理。一句话,是孙中山先生缔造的“中华民国”在台湾的延续。除此之外,国民党当局据以作为“法统”象征的,是三个由大陆搬去的“中央民意机构”——“国民代表大会”、“立法院”、“监察院”。为了维护“法统”象征于不坠,国民党在台统治的数十年中,除坚持以包括“临时条款”在内的“中华民国宪法”作为实施其统治的最高法律依据外,还坚持不全面改选“中央民意机构”,以保持其政权的“正统代表性”。 所谓“临时条款”,即1948年5月国民党当局为发动反共内战而授意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补充条款”,其主要内容为:“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39条(经立法院通过或追认)或第43条(发布紧急命令依照的程序)所规定程序之限制”。1949年5月,国民党台湾省政府暨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借口“紧急状态”、“动员戡乱”的需要,在台湾全省颁行“戒严令”,对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出入境等基本权利全面实行军事管制。 国民党逃台之后,为了“反攻大陆”特别是维持其“中华民国法统”,“临时条款”不仅未能在短期内终止,反而授权“国民代表大会”先后四次修订“临时条款”(1960年2月,1966年2月,1966年3月,1972年2月),增加了以下主要内容:(1)赋予“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的权力,不受“宪法”规定只能连选连任一次的限制;(2)赋予“国民代表大会”制定办法行使“创制、复决”两权,但规定“总统”对于创制案或复决案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国民代表大会”临时讨论;(3)授权“总统”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动员戡乱有关之大政方针,并处理战地政务”;(4)授权“总统”适应需要调整“中央政府”之行政与人事机构及其组织,并“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总之,四次修订实际是通过“国民代表大会”修宪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国民党当局在台的独裁专制统治,确立蒋氏父子两代“总统”终身制及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修订后的“临时条款”,完全凌驾于“宪法”之上,成为具有最高统治效力的“太上宪法”。实际是赋予蒋介石个人不受约束的独裁权力。 以“临时条款”为根本法,以“国家总动员法”和“戒严法”等为基本架构,国民党当局先后制定、修订了多达数百个涉及“反共戡乱”的法律(令),建立起一整套敌视大陆、限制台湾人民合法权利的“非常时期”统治体系。“临时条款”名曰“临时”,然实际实施长达43年之久,世所罕见。 为了维持所谓“法统”,也就无法进行“中央民意代表”的新陈代谢。按照其“宪法”,“立法委员”任期3年、“国大代表”和“监察委员”任期6年。至1951年,第一届“立法委员”的任期已满,依法应进行改选。但若真的进行改选,只能在台湾选出无法具备全国代表性的第二届“立法委员”,国民党的“法统”就立即宣告中断,其所谓的“中央政府”也就无“中央”可言。最后决定采用“保守疗法”,由“行政院”通过决议,请蒋介石以“总统”名义核准,再由蒋出面商请“立法院”,请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立法权”一年。这种被讥笑为“自己同意自己再干下去”的丑剧,在1952、1953年都依同样的程序重演了一次。但到1954年,“国大代表”、“监察委员”以及由“国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总统”的任期都将到期,为了找出一个一劳永逸的方法,国民党当局绞尽脑汁,想出了在“宪法”中抠字眼的主意。“宪法”第28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每6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这“次届”二字,就有文章可做。换言之,如果次届召开不了,则本届代表就永远在任。这种断章取义、自欺欺人的方案被蒋介石同意采用。1953年10月5日,“司法院长”王宠惠对记者发表讲话,称第一届“国大代表”的任期必须至下届“国大代表”产生后才能宣告结束,因第二届“国大代表”无法产生,故第一届“国大代表”自无所谓任期之延长。于是,第一届“国大代表”就成为“终身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的任期也如法炮制。从而使三个“中央民意机构代表”的任期得以无限期延长,形成世人所讥的“万年国会”。 解决了“中央民意代表”的任期问题还不够,还要解决“法定多数”的问题,才能真正保住“法统”。按“宪法”的实施程序,“国民代表大会”、“立法院”、“监察院”的法定名额分别为3045人、733人和233人。这些机构开会,出席者必须超过半数才能开议,“国民代表大会”选举“总统”必须超过半数,即必须有1523人出席方为有效,“国民代表大会”要修改“宪法”则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有出席代表的3/4之决议才算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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