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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监督》 一
十年磨一剑(4)

    新华社报道摘要:

    7月13日,李鹏委员长在吉林大学举行座谈会,听取在长春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吉林13所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教授对高等教育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李鹏在听取大家的发言后说,高等教育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高等教育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法律既要为改革指出方向,又要为改革留有余地。关于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许多同志提出,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践证明,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高校的发展,有利于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但是应该明确党委和校长的职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在谈到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时,李鹏指出,过去对高等学校管理得太死,学校缺乏自主权,这次制定高等教育法,要给高校比过去更多的自主权,同时也要有必要的宏观调控。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补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也将在高等教育中占有很大的分量。李鹏还说,专业过窄,知识面不宽,学生毕业后不能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社会和市场的需求,是现在高等教育的一个弊端。高等学校培养的毕业生,不但要在数量上而且要在质量上适应社会和市场的需要。

    四审通过高等教育法〖1〗

    八月十四日星期五晴

    上午,主持委员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了会议,通过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议程。这次会议将要对高教法进行第四次审议。

    补记:

    据我了解,关于高教法草案主要有3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机构改革后,过去部委管的大批大专院校,现在怎么办,总要有个说法。有近300所高等院校由部委管。国务院拿出1/3学校由地方办,或者由地方和部门合办,这些高校里有一些是普通高校,可以为地方服务。如果学校的专业是面向全国的,可以在全国招生,在全国进行分配。

    第二个问题,关于学校的领导体制,争论较大。在上次常委会会议上,有的委员提出我们现在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什么不能写到法里,而且拿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条例中规定国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反应很强烈。社会力量办学是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或拨款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如果是联合办学,可以产生第三种领导机构形式。

    第三个问题,究竟大学生应该是多一点好还是少一点好,高校应该是稳妥办还是积极办。现在的草案是规定积极办,全国的大学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我们要科教兴国,要有更多的大学生,以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实际问题就是如何就业,如果没有宏观调控,培养出很多大学生将找不到工作。总的想法,高等教育应该是积极地、有层次地办。名牌大学、国立大学,应培养高层次科研人才。但这是少数,大量的应该是高等职业教育。把高等职业教育也纳入高等教育的范畴,这样就拓宽了大学生就业渠道。社会力量办的高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也能颁发文凭。现在学校不能包分配,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包揽每个人求职。高教法草案规定积极办学,就是国家可以办,地方政府可以办,社会力量可以办,也可以联合办。扩大招生可以用各种办法,比如函授、走读、电视,办学潜力还是很大的。法律规定要为今后的社会办学、为教育改革留下余地,不要把路堵死。但

    在实施时,政府还需要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八月二十九日星期六晴

    上午,主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会,通过了高教法、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调整中央预算方案的决议。我讲了话。

    补记:

    这次会议上法律委对高教法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法律委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改为: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高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关于高校党委的具体职责,草案也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将草案修改稿有关校长职权的规定修改为:“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或者相当的行政负责人人选,聘任与解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四、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政治工作;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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