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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法官阿特金勋爵认为,“你要爱你的邻居”,这条规则已经变成了一种法律,它要求你不能危害你的邻居。律师们随之要提出的问题是在法律上“谁是我的邻居?”勋爵说,这个问题可以有严格的含义,那就是,你必须采取合理的注意去避免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你要合理地预见你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你的邻居。在法律上,“谁是我的邻居?”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有些人受我行为的影响是如此地紧密和直接,以致于我应该合理地考虑:当我打算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的时候,这种行为的结果会如何。 麦克米兰勋爵认为,“过失”在侵权行为的种类从来都不是静止和封闭的,它应该不断地发展,从而包含新的内容。这种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被告对原告负有某种注意的义务。原告应该证明,由于被告违反了该注意的义务,结果导致了他的损害。在本案中,二个相对的法律原则发现了交合之处,每一个原则都想具有优先性。一个方面,非合同的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对合同的当事人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这是合同法已经确立了原则,这个原则称为“合同相关性原则”;另外一个方面,一个过失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受害人就有权利提起诉讼,并得到法律的救济。这个原则同样已经确立,这是侵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在当事人之间会发生合同纠纷的诉讼。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排除同时存在合同诉讼和侵权行为诉讼的竞合。其中最好的例子是,受损害的旅客起诉铁路公司,它既可以告被告“违反了保证安全的运输合同”,也可以告他运送中的“过失”,而且他也没有必要去说明,同样的一组事实为什么给一个人以合同的诉讼权利,而给另外一个人以侵权行为的诉讼权利。例外的情况还有:本身危险的物或者已知处于危险条件下的物会产生的特殊责任。这种特殊危险物的责任是一种特定侵权行为诉讼的种类,它是合同法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之外的另外一种责任。勋爵认为这是一种新的法律责任,因为不能够准确地界定“危险物的责任”,因此他最后把这种责任描述成过失侵权行为之外的一种责任。 最后,贵族院以简单多数支持了原告,认定制造商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它的产品对最后消费者不发生损害。 英国的法学家们认为,这个案件是英国法律历史上“最著名的案例”。从文献上看,这个案件是英国“过失”责任的源头,也是“危险物”严格责任的源头,还是“产品责任”的源头。 首先,这个案件动摇了“合同相关性”的理论,这个理论被认为是英美合同法的基石。这个理论是讲,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只发生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之外的人不能够对合同提出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一个合同发生一个交易,合同履行后一笔交易即告结束,法律术语就是“货物出门,概不负责”。这个法律规则的好处是保证交易的高效率,因此一直得到商人的欢迎。在这个具体的案件中,被告制造商就认为,原告与被告以及啤酒零售商之间不存在着合同关系,因此她不能够对被告提出任何权利要求。如果是原告的那个朋友受到受害,也许会与被告发生法律上的关系,因为是原告的朋友而不是原告自己买的啤酒。也就是说,按照当时的法律,处于多诺休法律地位的人不能获得赔偿。因为她不是购买该啤酒的人,所以制造商的责任不能扩展而超出他的合同责任。但是,自从这个案件之后,“合同的相关性”不再适用,消费者和制造者之间即使没有合同,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关系。 其次,这个案件还是后来英国产品责任的源头。使产品的制造商在人身伤害方面成为其产品的保证人。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则是卡多佐法官于1916年判定的一个案件。那个案件的事实是,原告从零售商那里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在开车的时候,汽车出现故障,他从车里摔出受伤。经查明,车轮用了有瑕疵的木料,在行车途中辐条粉碎。该车轮是别克公司从另外一家制造商购进,但证据表明,只要别克公司适当检查,就可以发现瑕疵。原告状告别克公司,别克公司以“合同相关性”予以反驳,同样的理由是,原告不是从别克公司买的轿车,与别克公司不存在这合同。关于瑕疵产品责任的理论,学者们一直有争论,一种说法是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也就是说,但制造商出售自己的产品时候,就默示同意保证产品的质量,当产品发生损害时,制造商就应该赔偿违约责任。另外一种说法是侵权行为法的“合理预见”义务,也就是说,制造商在生产起产品的时候,应该对合理地预见到其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发生的损害,如果产品造成了损害,就可以证明制造商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因此应该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合同法的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属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的学者认为属于侵权行为法,经济法的学者认为属于经济法。争论得一塌糊涂。 最后,在这个案件中,阿特金勋爵提出了他著名的“邻居公式”,这是以后所有过失侵权行为案件的基础。什么是过失?简单的说法就是:一个理智的人做了不理智的事,结果造成他人的损害,他应该对他的过失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在接下来的案件中,我们会继续探讨这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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